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 (損害賠償)-->違法行使﹝1﹞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第31條(損失賠償)-->合法行使﹝1﹞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2﹞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3﹞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4﹞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9 有關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損失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