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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時,應如何救濟?
(A)訴願
(B)抗告
(C)聲明異議
(D)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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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109波 大三下 (2021/03/05)

第55條聲明異議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

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

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

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 57 條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

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58 條 抗告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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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賴韋成 大二上 (2023/01/2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5條  (救濟的方式與期限)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4F
羊? (2024/05/16)

社維法➡️聲明異議

2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時,應如何救濟? (A)訴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