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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學理、實質)上警察之意義: 學理上,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 強制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為警察。 中外許 多警政學者,賦予警察定義,皆屬學理上之警察意義,又稱為廣義警察或 實質的、功能的警察意義除一般所稱之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即狹義的警察)之外,尚 包含: 治安行政中之情報、海巡、移民機關及其人員。 法務行政中具司法警察身分之調查局人員、檢察事務官,以及行政執 行官、監獄官。綜上所論,廣義與狹義警察意義之區分要點為:廣義的警察:以「 功能」觀之,凡以干預、取締等強制性手段行使公權力者,即屬之; 狹義的警察:以「組織」觀之,限於警察法所明文規定之機關及人 員,始足當之。
26 下列何者屬於組織上(或形式上)之警察概念? (A)憲法第 8 條第 1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