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18條 (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污染)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第27條 (違反第18條之罰則)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 (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1﹞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2﹞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集會遊行法第20條負責人 得指定 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應佩戴「糾察員」集會遊行法第20條負責人 得指定 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應佩戴「糾察員」
集遊法20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25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集會、遊行負責人之義務? (A)集會遊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