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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6.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A)合建契約
(B)合夥契約
(C)合會契約
(D)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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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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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weichang 大三下 (2021/08/01)
出處: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180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亦稱為「典型契約」,我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有名契約,計有: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賃、雇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及保證;又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又增加「合會契約」(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七百零九條之九)、「旅遊契約」(民法第五百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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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340606 國一下 (2022/01/02)

民法沒有明文寫出來的無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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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郵局一定上榜!!! 高二下 (2023/06/24)

典型契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得訂定任何內容的債權契約,是為債權契約自由原則。民法對債權契約雖不採類型強制原則,但對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見的契約類型,設有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學說上稱為典型契約或有名契約。

典型契約有促進法律交易,減少交易成本的作用。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規定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等契約類型。

新增訂的有旅遊、合會及人事保證。特別法規定的典型契約,例如保險法上的保險契約,海商法上的海上運送契約,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動契約及消費者保護法上的特種買賣等。

36.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A)合建契約 (B)合夥契約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