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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5. 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出售A房屋予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但該屋於同年1月9日時已失火 焚燬。請問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於甲無過失之情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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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企管職員上榜感謝各位 大一下 (2021/08/26)
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看完整詳解
6F
112郵局一定上榜!!! 高二下 (2023/06/24)

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7F
csr830504 大一下 (2023/07/14)

明知早(自始不能.契約訂立時1.10)就燒毀1.9,還賣給我,故意的,損害賠償因信賴利益所生之損害(2Y)


契約因以不能給付為標的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不能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8F
蝦米 國一上 (2023/09/28)
自始客觀不能 ->無效

45. 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出售A房屋予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但該屋於同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