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明知早(自始不能.契約訂立時1.10)就燒毀1.9,還賣給我,故意的,損害賠償因信賴利益所生之損害(2Y)
45. 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出售A房屋予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但該屋於同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