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 A 滿期保險金;B 醫療保險金;C 死亡保險金;D 人壽保險單之紅利;上述何種保險給付在一定 條件下免稅
(A)ABCD
(B)ABC
(C)BCD
(D)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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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5), B(377), C(69), D(100), E(0) #2680220

詳解 (共 3 筆)

#5513518

首先,來看看稅法是怎麼規定的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現行是333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國稅局的說明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說明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你投的險是哪一種?

四類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每一種對應的規定不同。所以,簡單來說

1.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 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遺產稅)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3330萬以內免稅,超過部分計入所得基本條例。(免所得稅)
3.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人壽保險免稅條件

保險契約有要保人(買保單,付保費的人)、被保險人(保險對象)及受益人(領保險金的人)。
因此保單會有下面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第三人。

如父親(一代)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子女(二代)為受益人。當父親過世時,每一申報戶領取的保險金額,在333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3330萬的部分,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於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 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

第二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第三人。即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皆不同人。

如父親為要保人,母親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兒子。這是最多人投保的型態(夫妻互保)
在這樣的條件下…

狀況一:
若要保人先死亡(父親過世),其保單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保險人(父親)遺產總額。
(保單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狀況二:
若被保險人先死亡(母親過世),其保險金列入保險人(父親)贈與給受益人(兒子)。
若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則課徵贈與稅。

第三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

如兒子(二代)為要保人,父親(一代)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兒子自己。

狀況一:
要保人(二代)死亡,保單是為要保人遺產,納入要保人遺產總額

狀況二:
若被保險人死亡,因要保人=受益人,沒有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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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滿期保險金中含有之例行所得及保單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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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129
各種法規紅利都是沒有給付 到底= =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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