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68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71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土地法 第68條1項:
22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