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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 人或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B)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者,應適用土地 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D)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 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 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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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呆 高二上 (2022/11/15)
(A)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 人或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X)第 34-1 條  4.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B) 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X) (土地法 第34-1內, 無此條文) (C)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者,應適用土地 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X) (土地法 第34-1內, 無此條文).....看完整詳解
9F
Chiung-hui Hu 高二上 (2023/10/24)

24 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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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頭痛的M 高三上 (2023/11/05)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共有人依前項規定處分、變更及設定共有物時,應事先書面通知他共有人,若不能以書面通知,應公告之
三、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受領或            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聲請登記。
四、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單獨或共同優先承購
五、前四項規定,公同共有準用之
六、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11F
陳曼芸 國三下 (2024/09/19)

(A)

土地法 第34-1條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登記之先後定之。


(B)
土地法 第34-1條1項:
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
土地登記規則 第98條:
土地法第34-1條4項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D)
土地法 第34-1條6項:
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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