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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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呆 高二上 (2022/11/15)
(A)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 人或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X)第 34-1 條 4.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B) 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X) (土地法 第34-1內, 無此條文) (C)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者,應適用土地 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X) (土地法 第34-1內, 無此條文).....看完整詳解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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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頭痛的M 高三上 (2023/11/05)
土地法34-1 | |
11F 陳曼芸 國三下 (2024/09/19)
(A) 土地法 第34-1條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B)
土地法 第34-1條1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
土地登記規則 第98條:
土地法第34-1條4項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D)
土地法 第34-1條6項: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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