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 (..-阿摩線上測驗
4F TrueWay Hong 高二上 (2010/05/25)
依照97年2月修正的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第 7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所以應該更改一下選項或是刪除此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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