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主張乙曾經向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乙則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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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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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珊 小四下 (2023/11/21)
民法關於時效抗辯權 *§125 (時效抗辯權)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126 利息、紅利、不動產租金、贍養費、退職金→5年) *(§127 旅店、飲食店、娛樂場所的有關消費;運送費及運送人代墊費;動產租賃費;醫療看診費、藥費、報酬、墊款;律師、會計、公證人之報酬、墊款、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墊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提供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2年)
§265 (不安抗辯權)-對方出現財務困難,我怕他沒錢支付,我要等他給我錢或有擔保人我才要給他貨品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