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通常之使用時,依民法規定,定作人得主..-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9F
|
10F ursula_tsai 已 高二下 (2023/11/09)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D)。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A)。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B)。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C)錯誤,應該為解除契約。 |
11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