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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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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若法院受理聲請後,認為緊急安置被害人有繼續安 置之必要,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六個月
(B)四個月
(C)三個月
(D)一個月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
109 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9461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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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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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 Cat
國三上 (2021/01/1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 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 ,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 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後,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 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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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2020/12/2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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