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職業傷害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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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12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