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6有關行政程序費用的負擔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專為當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B)證人費用均應由當事人負擔
(C)鑑定人旅費由當事人負擔
(D)經申請而開始之程序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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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8), B(10), C(43), D(272), E(0) #1424882
統計: A(1358), B(10), C(43), D(272), E(0) #1424882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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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第52條和第5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將費用負擔的情況整理如下:
1. 當事人負擔的費用:
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如果某些費用是專門為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則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第52條)
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歸責的事由造成程序延滯的費用:如果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責任而導致程序延滯,則這些延滯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第52條)
2. 行政機關負擔的費用:
一般行政程序所生的費用:大多數行政程序中的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除非是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第52條)
3. 其他費用(行政機關可負擔或由其決定的費用):
證人和鑑定人費用:證人或鑑定人可以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的日費和旅費,並可要求相應的報酬。行政機關可以預先給付這些費用。(第53條)
簡單總結:
當事人負擔的費用:
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的費用。
因當事人可歸責的事由導致程序延滯的費用。
行政機關負擔的費用:
一般行政程序中的費用(除非是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的)。
證人和鑑定人費用:
可以由行政機關負擔,當事人不一定需要負擔,但當事人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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