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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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1), C(1), D(0), E(0) #661695

詳解 (共 1 筆)

#1140828
第102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 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 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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