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 ) 經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將信託所取得之房屋直接提供辦理公益活 動使用者,房屋稅應如何課徵?
(A)免徵
(B)減半徵收
(C)減徵三分之一
(D)不得減免。[房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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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26), C(3), D(25), E(0) #286034

詳解 (共 1 筆)

#228395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 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 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 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 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 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 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 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 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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