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為工作場所防止施工架發生倒塌
危險之作為?
(A) 施工架應於垂直方向與水平方向,使用
制式壁連座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B) 施工架之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有與
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C) 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七‧五公尺內,有與
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D) 高度在 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應有專人依
使用荷重妥為設計。
統計: A(76), B(377), C(1483), D(154), E(0) #2597063
詳解 (共 3 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5 條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第四十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
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一、原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調整至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
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調整至七公尺以上,
排除營繕工作場所內小規模之施工架及吊料平臺適用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
書與查驗機制等。
110年1月6日前舊法規為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