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比例原則?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阿摩線上測驗
13F 越 小六下 (2019/05/11)
摘自釋字第678號解釋理由書部分內容: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電信法等有關通訊傳播之相關法規,其原屬交通部之職權而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職掌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其主管機關變更為該委員會)。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六十條復規定,犯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 查看完整內容 |
14F 越 小六下 (2019/05/11)
摘自釋字第649號解釋理由書部分內容: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該規定旨在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徵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段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意旨,自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惟鑑於社會之發展,按摩業之需求市場範圍擴大,而依規定,按摩業之手技甚為廣泛,包括「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廢止之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現行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參照),系爭規定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禁止,其範圍尚非明確,導致執行標準不一...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越 小六下 (2019/05/11)
摘自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部分內容: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足資參照。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同年九月十九日施行之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製造、輸入或販賣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行者,停止其製造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違規之菸品並沒入銷燬之。」乃國家課予菸品業者於其商品標示中提供重要客觀事實資訊之義務,係屬對菸品...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