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意旨,大眾捷運法准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及 土地法規定,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下列那一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比例原則
(C)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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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3250), C(557), D(679), E(0) #1720365

詳解 (共 9 筆)

#2552408

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解釋爭點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理由書: 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徵收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屬為興辦交通事業公用之目的;而主管機關辦理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係在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經費之取得(立法院秘書處編印,《法律案專輯第一百一十四輯-大眾捷運法案》,立法院秘書處,七十八年,第二五三頁等所示立法目的參照),固有其公益上之目的。然國家為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之取得等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下簡稱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將使土地資源之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予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另為達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之取得等目的,非不得以適當優惠方式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進行聯合或共同開發、以市地重劃之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新整理後仍分配土地、以區段徵收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回與原土地同價值之土地、或以其他適當且對土地所有侵害較小之方式達成。系爭規定一、二、三以使土地所有權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方式,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並非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其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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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688

我沒看過這個釋字

但是從題目文中推斷

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

有逾越必要性之虞(比例原則)

因為所需要以外的比鄰土地,代表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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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001
從題目得到的刪去法。依司法院釋字第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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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261
比例原則↓適當性(合於目的)必要性(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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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814
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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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396

關鍵字=>必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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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768
釋字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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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2508
釋字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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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490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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