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公民投票結果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創制案經公民投票案通過者,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 程序
(B)複決案經公民投票案通過者,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C)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就同 一事項重行提出
(D)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十年內, 不得重行提出
統計: A(345), B(1054), C(882), D(2605), E(0) #1720347
詳解 (共 10 筆)
A、B
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C、D
舊公投法第33條: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現行公投法第32條(107年1月3日修正):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公投法部分修正條文,包含公投最低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公投審核機關公投審議委員會也被刪除,將來公民或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直接由主管機關(全國性公投由中選會、地方性公投由地方縣市政府)受理審核。
公投法部分修正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
修正條文也刪除「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的規定。
感謝最佳解說的相當詳細,也貼出新的公投法§32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已沒有D選項的內容)
雖然D仍是錯的,但要知道錯在哪
更新最佳解內容
A、B
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C
現行公投法第32條(108年6月21日):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D
現行公投法第32條已刪除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的規定。
可參考公投法§30第一項第3款及第六項規定 (較接近D之法條)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
要處置。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有誤請指正,感謝
公民投票法
1.全國性公民投票: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2.地方性公民投票: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3.主管機關:
全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4.公民投票權:18歲
5.程序: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6.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7.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8.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9.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10.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11.公投提案:
(1)人民
(2)總統(國家安全)
(3)行政院(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4)立法院(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D)選項錯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