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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應如 何處理?
(A)廢止徵收
(B)撤銷徵收
(C)一併徵收
(D)保留徵收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5/11/07)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2F
anja 高三上 (2017/02/05)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2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