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依何種價格與被徵收之所有人協議價購?
(A)市價
(B)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C)公告地價
(D)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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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30), C(7), D(3), E(0) #711112

詳解 (共 1 筆)

#1201605
第 11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
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
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
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
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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