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立法委員係為:
(A)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與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B)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與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C)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與邊疆民族立法委員
(D)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與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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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50), C(126), D(5389), E(0) #1328459

詳解 (共 3 筆)

#1416996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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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873
最佳解沒寫到重要的後段。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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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577

全國不分區立委與僑居國外國民立委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選出

https://www.taimali.gov.tw/taimaleeks_img/images/201510231356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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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6620
未解鎖
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
(共 6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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