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復健醫療權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及相關就醫服務
(B)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前項出院準備計畫的執行,暫不列入醫院評鑑
(C)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特別門診
(D)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建所需之費用,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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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575), C(109), D(268), E(0) #2418611
統計: A(26), B(1575), C(109), D(268), E(0) #2418611
詳解 (共 6 筆)
#4727298
第 23 條
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A),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B)。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C)。
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D)。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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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869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黃源協、蕭文高合著 四版 p.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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