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種情形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B)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C)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
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統計: A(858), B(345), C(382), D(378), E(0) #1860337
詳解 (共 3 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 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 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 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 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B)為民國 34 年後,因兵..... (C)為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前.....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