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A..-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3F Jamie 高三下 (2016/07/11)
C.參考: 管收,是逼人吐錢還債的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
14F Jamie 高三下 (2016/07/11)
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 94 年 - [法學緒論]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高等三級#3169答案:D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代履行是可以幫對方(對方負有義務而不為)做的 事後可能要向對方收費 怠金就是行政機關不方便替對方做的 例如要求店家在室內設置逃生設備及消防器材 既然不能幫妳裝 只好一直罰妳錢 強迫你裝 所以答案就是怠金--不可代替行為的行政執行方法。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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