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機關對違規行為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何種機會?
(A)聲明異議
(B)覆議
(C)陳述
(D)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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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7), C(275), D(66), E(0) #2592435
統計: A(69), B(7), C(275), D(66), E(0) #2592435
詳解 (共 3 筆)
#5280314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5-5150-27.html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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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571
| 法規名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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