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民用航空法之定義,商務專機之飛航業務,屬:
(A)民用航空運輸業
(B)特種航空運輸業
(C)商務航空運輸業
(D)普通航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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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9), C(38), D(290), E(0) #2592443
統計: A(57), B(9), C(38), D(290), E(0) #2592443
詳解 (共 3 筆)
#4487972
民用航空法第64條之1
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
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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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447
民用航空法 第 2 條
十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
十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十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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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用航空運輸業
(B)特種航空運輸業 沒有這項定義,但應該包含在普通航空業
(C)商務航空運輸業 沒有這項定義,但應該包含在普通航空業
(D) 普通航空業
(B)
(C)
(D) 普通航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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