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債務人遲延者,其遲延中之責任標準應變更為:
(A)故意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D)不可抗力責任
統計: A(574), B(692), C(865), D(2395), E(0) #153962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相關考題 :
Q.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B)僅就不可抗力負責 (C)僅就事變責任負責 (D)僅就故意負責
~解析 :民法第237條(債務人責任之減輕)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精修 :
民法將「可歸責事由」分類如下:[就此題說明]
~~~~~~~~~~~~~~~~~~~~~~~~~~~~~~~~~~~~~~~~~~~~~~~~~~~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
[ 以上參考江敦育民法&學習式六法 ]
~更深入精修 :責任分為:
一、故意 : 明知且有意。→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負其責任。
二、過失 :
(一)重大過失 : 欠缺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大一) →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二)輕過失 :
1.具體輕過失 : 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2.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三、無過失 :
(一)一般事變 = 通常事變 : 尚能預見、尚能避免、尚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 = 非常事變 :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例
如,地震、海嘯、颱風、水災等等)。
智識應該分享而不是隱藏!
債務人遲延者,其遲延中之責任標準應變更為:
(A)故意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D)不可抗力責任
~解析 :民法第231條 ( 遲延賠償 - 不可抗力責任 )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精修 :
民法將「可歸責事由」分類如下:[就此題說明]
~~~~~~~~~~~~~~~~~~~~~~~~~~~~~~~~~~~~~~~~~~~~~~~~~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
[ 以上參考江敦育民法&學習式六法 ]
~更深入精修 :責任分為:
一、故意 : 明知且有意。→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負其責任。
二、過失 :
(一)重大過失 : 欠缺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大一)→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二)輕過失 :
1.具體輕過失 : 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2.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三、無過失 :
(一)一般事變 = 通常事變 : 尚能預見、尚能避免、尚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 = 非常事變 :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例
如,地震、海嘯、颱風、水災等等)。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可歸責事由可分為: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故意
過失----重大過失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輕過失-----具體輕過失 與處理自己事物相同之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事變--------第三人造成之損害
不可抗力---天災等非人為造成
無過失責任:2種
1.通常事變(一般事變)責任:無權代理人
2.非常事變(不可抗力)責任:債務人給付遲延
選項改成無過失責任就好選多了....
債務人遲延者,其遲延中之責任標準應變更為:不可抗力責任
第二百三十一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 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假設:該地震,已被確定將發生,那麼甲就能事先預防,移置該車於別處,此就非不可抗力之因素,假設被確定發生之地震,範圍波及全台灣,或範圍不可測,那麼最有效的預防方法就是將該車運離台灣,此需費過鉅,或預防不可能,據此、才能確定為不可抗力之因素。
確 立是不可抗力之因素後,還要確立該不可抗力之因素所生的損害是否與給付遲延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如果只有A的車庫被震垮,其他人的完好如初,那麼若A依 約履行債務,交還汽車,就不會發生毀損的情況,相反的說,如果A依約交還車輛,該地震一樣會震垮AB車庫,該車一樣可能毀損,那麼交還與否,就跟損害之發 生沒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