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7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26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那一種事項不得提出協商? (A)辦公環境之改善(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