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勞動派遣最主要之特色為「僱用」與「使用」的分離。
意指à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企業或政府機關),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禁止企業將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至派遣公司,並明定要派單位應連帶負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責任。】
第17條之1(派遣禁止之行為)
I.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第22條之1(派遣積欠工資勞工可轉要派單位給付)
第 63-1 條 (派遣職災時之抵充與損害賠償)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派遣事業單位和派遣勞工簽訂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A)第17-1條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派遣勞工之行為。---(B)第22-1條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C)第63-1條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C)
26 勞動派遣是我國極為普遍的非典型勞動方式,不過直至 2019 年勞動基準法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