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地政士就下列各土地登記事項,何項得辦理簽證?
(A)中華民國九十年後之繼承登記
(B)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C)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D)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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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31), C(45), D(43), E(0) #2139036

詳解 (共 2 筆)

#5240396
第 21 條
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
一、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二、書狀補給登記。
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五、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六、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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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第21條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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