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債務人關於未到期之債權所負之責任為何?
(A)自到期時起,2年內單獨負擔其責任
(B)自到期時起,2年內與承擔人連帶負擔其責任
(C)自到期時起,2年內與承擔人個別負擔其責任
(D)自到期時起,與承擔人個別負擔其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1091), C(95), D(113), E(0) #286959
統計: A(59), B(1091), C(95), D(113), E(0) #286959
詳解 (共 3 筆)
#229657
民法 第 305 條(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48
0
#5475182
26 就他人(前老闆)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現任老闆),債務人(前老闆)關於未到期之債權所負之責任為何?
(A) 自到期時起,2年內單獨負擔其責任
(B) 自到期時起,2年內(前任老闆)與承擔人(現任老闆)連帶負擔其責任
(C) 自到期時起,2年內與承擔人個別負擔其責任
(D) 自到期時起,與承擔人個別負擔其責任
民法§305
1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2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ex: 原經營人「頂讓」事業後,對於既存債務仍須連帶負責
參考網址
當一間公司要合併其他公司,或是受讓其他公司營業的時候,常常是要把對方的資產和負債一起吃下來的...(略)
在合併或是受讓之前不好好考慮是不行的。
參考網址
8
0
#1243628
這題有大大能舉個例子嗎,直接參照法條我有點不懂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