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旅店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應負何種責任?
(A)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不可抗力責任
(D)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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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1), B(467), C(466), D(2039), E(0) #160695
統計: A(681), B(467), C(466), D(2039), E(0) #160695
詳解 (共 10 筆)
#580584
(1)責任分三種:
故意責任:要故意行為才處罰,像毁損罪,過失毁損不會罰
過失責任:過失行為也會處罰,像侵權行為,過失也罰
事變責任:無過失也會處罰
(2)事變責任又分二種:
不可抗力責任:如天災造成,也要負責
通常事變責任:指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而仍不免發生
(3)民法內有二種通常事變責任:
民法第606條及第607條「特定場所主人之寄託責任」
民法第634條及第654條「貨物及旅客運送人之運送責任」
(4)旅店主人通常事變責任
即使東西是被別人偷了,旅店主人雖無過失,還是要負責
民法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607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5)運送人通常事變責任
即貨物被人偷了,運送人無過失,還是要負責
民法第634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5)責任人如何因應?
如上述旅店主人及運送人,因責任重大,很難管理,
可購買保險來分散風險
故意責任:要故意行為才處罰,像毁損罪,過失毁損不會罰
過失責任:過失行為也會處罰,像侵權行為,過失也罰
事變責任:無過失也會處罰
(2)事變責任又分二種:
不可抗力責任:如天災造成,也要負責
通常事變責任:指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而仍不免發生
(3)民法內有二種通常事變責任:
民法第606條及第607條「特定場所主人之寄託責任」
民法第634條及第654條「貨物及旅客運送人之運送責任」
(4)旅店主人通常事變責任
即使東西是被別人偷了,旅店主人雖無過失,還是要負責
民法第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607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5)運送人通常事變責任
即貨物被人偷了,運送人無過失,還是要負責
民法第634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5)責任人如何因應?
如上述旅店主人及運送人,因責任重大,很難管理,
可購買保險來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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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0497
事變責任:皆要負責 ( 不可抗力責任→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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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87
選項(C)指的就是→絕對事變責任 如給付遲延(債務人)
選項(D)指的就是→普通事變責任 如場所主人(如本題)、運送人
所以,旅店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普通事變責任=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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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41
此題為(一般事變責任),也就是說>>無過失責任 物品的毀損 無過失也要負責
但非 (絕對事變責任)>>不可抗力也要負責 如:天災.地震.不用負責
絕對事變責任的有:航空器失事.核子損害 (其他幾乎都是一般事變,不可抗力不用負責!)
但非 (絕對事變責任)>>不可抗力也要負責 如:天災.地震.不用負責
絕對事變責任的有:航空器失事.核子損害 (其他幾乎都是一般事變,不可抗力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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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079
甲到A渡假中心住宿渡假,結果甲的鑽錶不翼而飛,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渡假中心與甲無任何契約存在,所以甲不得向A渡假中心請求負場所主人責任
(B)場所主人之責任為法定責任,即使甲未交付該鑽錶給A渡假中心,A渡假中心仍要負責
(C)鑽錶為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價值及數量並交付保管者,A渡假中心不負場所主人責任
(D)A渡假中心本身不屬民法所規定之場所主人責任之對象
99 年 - 099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學知識#3700答案:C
民法608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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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84
事變責任又分:
普通事變責任(不可抗力除外)→如場所主人、運送人
絕對事變責任(包括不可抗力)→給付遲延
樓上說的是指「絕對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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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00
| 第 606 條 |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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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67
旅店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應負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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