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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35622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35622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26 會計法規定,下列何項人員於原始憑證上已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A)機關長官
(B)主辦會計人員
(C)主辦出納人員
(D)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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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8375
未解鎖
會計法 第 55 條(傳票之簽名蓋章)...
(共 2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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