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原編造決算機關如有不當之支出,何機關有權修正?
(A)僅主管機關有權修正
(B)僅中央主計機關有權修正
(C)僅審計機關有權修正
(D)主管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均有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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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0), C(100), D(711), E(0) #1028170
統計: A(32), B(10), C(100), D(711), E(0) #1028170
詳解 (共 3 筆)
#1236654
第 20 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
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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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746
中央主計要負責編,一定可以修正
審計機關負責檢查,一定可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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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55
第 23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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