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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35622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35622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40 為符合審計業務實際情況,爰將審計法第 37 條有關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審之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對於 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下列何者非其修訂之理由?
(A)政府各機關之財務及會計制度已趨健全
(B)審計機關駐庫核簽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已達成階段性任務
(C)公庫法修正刪除有關各機關簽發支票,應經事前審計人員核定簽證之規定
(D)基於績效審計之落實與人力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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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4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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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在審計】審計法 §37 (61年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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