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警察機關依法對公共活動現場參與者資料蒐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B)於該活動期間,得以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現場活動資料
(C)原則上,活動結束後應立即銷毀所蒐集之資料
(D)除為調查犯罪之必要,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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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1), C(233), D(2852), E(0) #538297

詳解 (共 3 筆)

#1044174
(D)5年>>>1年
37
1
#3719706

5e004f6da44f0.jpg#s-1024,547

20
0
#450005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I.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D)

 

 

(D)除為調查犯罪之必要,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銷毀之

1年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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