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由於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建設經費補助經常不足,因此各地方政府各顯神通以增加財政收入,下列何者(於2009年)屬於地方政府所興建可增加財政收入的「公共造產」?
(A)桃園縣立圖書館
(B)基隆市立文化中心
(C)臺南市公有停車場
(D)臺北縣立三重高中
統計: A(83), B(161), C(7962), D(62), E(0) #142768
詳解 (共 10 筆)
譬如,地方政府蓋一個美輪美奐的公園,他開放使用而無額外收費,因為這個公園使得周邊的環境獲得改善,商家獲得了商機。但政府在其中並未有直接的財政收益,因此這個公園屬於公營造物。
但是,為了方邊來此公園的人停車,政府蓋了一個立體停車場,並收取每小時三十元的停車費,則政府在其中獲得直接的收益,並以收取的費用用於保養該停車場外,並累積起來以開發下一個停車場,以健全地方政府的公有建設,這個停車場則屬於地方造產。
地方制度法§73:
縣 (市) 、鄉 (鎮、市)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依地制法§73制定):
§2:本辦法所稱公共造產,係指縣(市)、鄉(鎮、市)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3:公共造產得由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前項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
部。
另參地方制度法§18、§19、§20自治事項:
§18(直轄市):第十二項「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內容。(沒有公共造產)
§19(縣市):第十二項「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內容。(有公共造產)
§20(鄉鎮市):第八項「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內容。(有公共造產)
地制法相關例題有找到再補上來好了~~ @@
(法條裡沒說直轄市可以辦理...就算可以辦理,內政部應該也不能獎助,不然就是我們上面的政府又在亂搞了)。
公有停車場,不是以收費或不收費來判斷的
而是以公營(地方營)或是私人經營來區分
差別在於錢進誰的口袋而己
第四、總結上述,個人認為地制法第18、19、20條應有調整空間,其一、第18條關於直轄市自治事項的列舉方面,應可增加「公共造產」一項;或者是,其二、第19、20條關於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列舉方面刪除公共造產,因為19、20條之條文中也列了公營事業,而公營事業就包含了公共造產,無須再贅列之。
↑ 直轄市61% 原本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就比 縣(市)24%、鄉(鎮、市)9%高了...
(所以不鼓勵直轄市辦理,法條也沒列公共造產),而鼓勵縣(市)、鄉(鎮、市)辦理公共造產增加收入。
可能各個老師觀點不同吧...
實際上直轄市可以辦理公共造產(只是「地制法」沒規定可以辦理)。
國考出題部分,
選項如果還是有直轄市,但沒其他不行辦理公共造產縣(市)、鄉(鎮、市)的話,還是只能選直轄市唷。 ^ ^
建議這題題目要刪除或修正了....
直轄市類的沒有公共造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