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現依政黨法)的規定,如要組織政黨,應報請下列那一機關備案?
(A)內政部
(B)銓敘部
(C)總統府
(D)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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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41), B(79), C(22), D(146), E(1) #142777

詳解 (共 3 筆)

#2543632
政黨法已於 106年12月6日公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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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705
政黨法 第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政黨法 第7 條
 

I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II 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III 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IV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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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的備案制度是單一且集中的,所有政黨事務(包括中央黨部和地方分支機構)都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管理。
地方政府(例如縣市政府)並沒有獨立受理政黨備案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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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9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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