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因犯罪經法院判刑,並受緩刑宣告,下列何者應撤銷甲之緩刑?
(A)甲在緩刑期間內,過失再犯他罪,受 8 月有期徒刑宣告
(B)甲在緩刑期間內,故意再犯他罪,受 8 月有期徒刑宣告
(C)甲在緩刑宣告前,故意犯他罪,緩刑期滿後發覺
(D)甲在緩刑宣告前,過失犯他罪,緩刑期滿後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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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654), C(334), D(270), E(0) #2097230
統計: A(217), B(3654), C(334), D(270), E(0) #2097230
詳解 (共 5 筆)
#3796720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B)。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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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320
刑法 第75條(撤銷緩刑)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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