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得成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主體?
(A)國家
(B)財團法人
(C)原住民部落
(D)行政法人
統計: A(2188), B(403), C(1060), D(453), E(0) #2097214
詳解 (共 4 筆)
自然人作為基本權主體而享有基本權一般而言並無太大爭議,但一自然人得 享有何種基本權保障,學說上則有不同討論。傳統上認為應將基本權劃分為三種 不同種類而給予不同主體的限制,分別為:人權、國民權、公民權。
1. 人權:指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與自然人的屬性有關,是人之所以為人 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表意自由等。釋字第 708 號解釋: 「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 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
2. 國民權:指具有本國國民身份之人始能享有之權利,多與國家資源的分 配有關,如經濟、教育上的受益權等。
3. 公民權:指非但須具有國民身份,而且是達到一定條件的國民始得享有 之權利,多與政治權力分配有關,具強烈國家主權意識,如參政權、應 考試權、服公職權等。
我國法一向有法人團體與非法人團體之分,非法人團體所享有的法律上權利 雖不如法人團體般全面,但仍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上權能,所以細究起來,法人 團體與非法人團體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程度的區別。二、既然肯定法人的 基本權主體地位,就不應該否定非法人團體的基本權主體地位。釋憲實務上也已 肯定非法人團體得作為基本權主體。(釋字486)
因為基本權具「針對國家性」,以國家為主要拘束對象,所以若容許屬 於國家機器的公法人得主張基本權利,將形成「自己向自己主張基本權 利」的局面,實屬難以想像。
況且以基本權保障人民的主要目的為「保障一個人自由發展其人格」, 而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追求公益,與基本權保障的目的並不相 容。故公法人應非屬基本權主體,但仍容許少數例外(與國家為對立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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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86
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乃現代法治國家之主要任務,凡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現行法為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前段所稱「其他團體」,係指於自然人及法人以外其他無權利能力之團體而言,其立法目的係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該團體之人格權及財產上利益。按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當然為憲法保護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