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主物與從物之關係,下列何者不屬之?
(A)房屋與屋側之車庫
(B)房屋與屋內之地板
(C)落地燈與燈罩
(D) CD 錄影機與其遙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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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3), B(1731), C(432), D(372), E(0) #2097221

詳解 (共 7 筆)

#3673221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並非主物之成分,屬於獨立之物。

成分,為主物之構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之權利客體

例如桌子的桌腳,房屋的牆壁、地板,就是成分而不是獨立之物,因此不屬於從物之範圍

 

1.甲於己地,自建房屋。屋內有書房一間,屋房內置有一檜木書桌,書桌有兩個抽屜。桌上有一個新力牌DVD錄放影機,並有七片電影DVD。全屋地板鋪以羅馬磁磚,其上有一落地燈,配以法國進口的燈罩。試問下列論述中何者為主物與從物關係? 
(A) 房屋與書房 
(B)書桌與抽屜 
(C)DVD錄放影機與七片電影DVD 
(D)落地燈與法國進口燈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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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403

房屋和房屋地板並非獨立的兩個個體

係屬於房屋的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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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026

車庫是增建的部分,88 年台上 485 號、84 年台上 2334 號:決定的 標準是構造上和使用上有無獨立性,如果兩者都有獨立性就有獨立 所有權,如果兩者都沒有或其中一個沒有就沒有獨立所有權原本 附屬的那個物所有權就擴張,房屋所有權就擴張,房子拍賣時車庫 一起被賣掉


屋側所蓋之車庫,固定附著於土地上,是為不動產,車庫常輔助房屋經濟價值,同屬一人所有,故為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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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6221

買A得B,為主物與從物關係:

 主物:獨立經濟之效用 | 從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

主物與從物: 電視+遙控器|車庫+房屋|汽車+備胎|眼鏡+眼鏡盒

不是主物與從物: 土地+房子|書房+房子|抽屜和書桌|磁磚+房子|筆電+U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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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719
民法第68條第1項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
(共 4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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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297
買房子送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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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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