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消費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消費者保護官,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為消費者向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
(B)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
止或禁止之,免繳裁判費
(C)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於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
時,得提起團體訴訟,免繳裁判費
(D)消費者保護官,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於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時,
得提起團體訴訟,免繳裁判費
統計: A(409), B(1157), C(1895), D(754), E(0) #2097222
詳解 (共 8 筆)
53條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
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A)消費者保護官,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為消費者向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免繳裁判費
(B)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 止或禁止之,免繳裁判費
50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52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 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C)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於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 時,得提起團體訴訟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免繳裁判費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D)消費者保護官,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於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時, 得提起團體訴訟,免繳裁判費
三、團體訴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係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就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由消費者可以讓與此損害賠償請求權給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為消費者權益提起訴訟向企業經營者主張權益。另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當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計算。也就是消費者在不容易或是無法證明受有損害額度時,可以向法院主張依據A公司行為,損害額度以每人500元至3萬元內計算。
引自https://cpc.ey.gov.tw/Page/A6BA38F550BC03A3
免繳裁判費之情形:
1. 消保官、消保團體:訴請停止、禁止 (企業者重大違反保護消費者之行為)
2. 消保團體:以自己名義(消保團體)提起訴訟(限20人以上消費受害者、標的價額超過60萬)
補充:第二項規定20人以上之消費者,若有中途終止者,不影響訴訟權能
樓上,你的問題上面都有討論
(C)選項錯兩個地方
1.是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選項敘述不完全
2.免繳裁判費的敘述錯了,在第52條有「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才免繳裁判費
要和第52條一起看才是一個體系
想請問(C)
該選項出於消保法第50條,依最佳解本條不就叫「團體訴訟」嗎?
那為什麼選項中出現團體訴訟是錯誤的?
單純因為法條抄錯嗎?
不然從體系解釋來看,不就是提出團體訴訟,只是消保團體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