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於己地,自建房屋。屋內有書房一間,屋房內置有一檜木書桌,書桌有兩個抽屜。桌上有一個新力牌DVD錄放影機,並有七片電影DVD。全屋地板鋪以羅馬磁磚,其上有一落地燈,配以法國進口的燈罩。試問下列論述中何者為主物與從物關係?
(A) 房屋與書房
(B)書桌與抽屜
(C)DVD錄放影機與七片電影DVD
(D)落地燈與法國進口燈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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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350), C(219), D(1419), E(0) #166973
統計: A(84), B(350), C(219), D(1419), E(0) #166973
詳解 (共 6 筆)
#925454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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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724
補充
下列何者非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A)汽車與備胎
(B)眼鏡與鏡盒
(C)電視及遙控器
(D)汽車與引擎
| 最佳解! | ||
Daylight Rain 高三下 (2010/12/23) 197 主物:具有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 從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 A汽車為主物,輪胎為從物 B眼鏡為主物,鏡盒為從物 C電視為主物,遙控器為從物 D引擎為汽車之一部分,缺了即無法發動,與汽車不為主物與從物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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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927
為何DVD不是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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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517
民法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
常助主物之效用,
而同屬於一人者,
為從物。
落地燈與法國進口燈罩為主物與從物。
房屋與書房、書桌與抽屜都是成分。
DVD錄放影機與電影DVD是獨立的兩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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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100
抽屜可能屬書桌之成分,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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