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出售A屋給乙,其後又將該屋讓售給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下列有關甲乙丙間的法律關係論述何者正確?
(A)因甲乙買賣成立在先,乙得對甲主張甲丙間之買賣契約對其不生效力
(B)因為甲乙間之契約成立在先,所以乙得對甲、丙主張,甲應該將房屋移轉讓與給他,因為其債權有優先性
(C)丙已經取得所有權,甲無法再對乙履行交付房屋之債務,所以甲對乙成立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D)一屋不得二賣,所以甲丙間的買賣契約侵害乙之債權,乙得以債權受到侵害,聲請法院撤銷甲與丙間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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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0), C(4166), D(234), E(0) #166982

詳解 (共 4 筆)

#724898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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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515
登記是物權行為,而物權效力優先於債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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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993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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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006
一屋二賣並未違法,只是很不道德而已,乙不得對丙主張任何權利,但乙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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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52964
未解鎖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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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96086
未解鎖
乙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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