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對於合夥人之出資義務之論述,何者錯誤?【民§668】
(A)合夥人之出資義務不以金錢為限,亦可以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勞務或信用為出資內容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
(C)合夥因損失而至資本減少時,除非合夥契約有特別訂立,否則合夥人無補充之增資義務
(D)合夥人之出資額,不以等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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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740), C(288), D(71), E(0) #166992
統計: A(53), B(1740), C(288), D(71), E(0) #166992
詳解 (共 5 筆)
#211891
應為 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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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21
第6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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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678
B錯
由於合夥是共同經營某項事業,追求共同利益,因此民法設計上讓合夥的財產為「公同共有」,以維持合夥事業的完整性,任何共有人不能任意的處分掉自己的部分(不像分別共有那樣)。
由於合夥是共同經營某項事業,追求共同利益,因此民法設計上讓合夥的財產為「公同共有」,以維持合夥事業的完整性,任何共有人不能任意的處分掉自己的部分(不像分別共有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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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 667II
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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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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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對 667
歡喜出多少,就出多少。
歡喜出多少,就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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