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地上權之消滅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未約定地租者,地上權人原則上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B)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但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一年分地租始得拋棄
(C)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支付者,土地所有人得撤銷(終止)地上權
(D)地上權因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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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11), C(45), D(1543), E(0) #166999

詳解 (共 5 筆)

#3465475
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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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218
第834條(地上權之拋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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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8951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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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19
看民法 834  835  836   841

補充
地上物滅失,地上權是否消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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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214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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